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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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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科普人民的法律知识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2017年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民事权利、责任
1、如何请律师?
当你遇到法律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
4、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个体户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6、致人伤害的,要赔偿哪些费用?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损害赔偿作了如下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法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医疗费的确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的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的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的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准予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嘀咕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的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4条指出:“动物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可能有四种情况,承担民事责任的主本也有所不同:
(1)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负责。例如,故意挑逗拴在木桩上的马而被踢伤的由自己负责。有的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必须由他自己负责。
(2)如果损害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和受害人共同造成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受害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3)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第三人故意挑逗引起动物对受害者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明确的。那么,受害人的损失是直接由第三人负责赔偿,还是可以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呢?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查明损害确由第三人造成,但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第三人下落不明,而受害人伤情又很严重的,则可以先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第三人找不到了,就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4)除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完全过错造成的损害以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条件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条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以外,特殊的一个条件是损害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占有、饲养的动物而造成。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损害是动物造成的,不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二是造成损害的动物是被人占有、饲养的动物,而不是野生动物。民法通则讲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两个概念,饲养人一般就是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人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指国有企业作为经营管理者(动物园、马戏团);另一种管理人更重要的是指直接占有动物的人,即占有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饲养的动物给人造成损害,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饲养或管理的动物的种类、性情等存在很大差异,在具体责任的承担上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8、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因此,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是完全由于堆放人或所有人的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或所有人应负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2)如果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那么,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负担。
(3)如果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是由于堆放人(所有人)和受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9、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不需要受害人证明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只要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而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则由致害人自己承担。如果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并责令其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10、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挖坑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这种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是:
(1)施工地点是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行的道路、走道上;
(2)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明显;
(3)造成了他人损害;
(4)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于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这琪有过错,就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施工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如果公民的施工行为是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如电信局工人执行局里安排埋设地下管线),则施工人应视为该法人而不是执行施工任务的工人。
11、雇工在雇佣期间从事雇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称“从事雇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12、雇工在雇佣期间受到损害的,能否要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者应当知道接受发生或者分生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无偿帮工中,帮工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帮工人本人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4、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藏。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5、什么是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个人财产、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母的个人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每一个家庭成员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以及他们分别以继承、受赠、受遗赠、买卖、互易、添附、收益等方式取得的财产,这些个人财产只有所有人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非所有人的家庭成员不能任意使用和处分这些财产。
17、不该自己得的利益,得到后应如何处理才不违法?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如吴某到银行储蓄所去取存款,营业员误把500元存款看作是5000元支付给吴某,这4500元对吴某来说就是不当得利。
对不当得利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这个规定,吴某应当把多得的4500元主动还给储蓄所,当然,一方自愿给予一定的酬金是可以的。但如果拒不返还,强索高额报酬的那就不叫不当得利,是故意占有的违法行为。
18、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的,如何处理?
拾得物包括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拾得物与无主财产不同,拾得物并非没有所有权人,而是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所有人无法行使对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所以,当所有人发现其所有物,要求拾得人返还时,拾得人在法律上则负有返还其财产的义务,但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偿付因管理拾得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那么,拾得物在拾得人占有期间灭失、毁损,或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时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由此可见,拾得物因拾得人的故意而灭失、毁损的,拾得人应承担赔偿失主损失的责任;拾得物因拾得人的过失或意外原因灭失、毁损的,拾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的,失主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拾得人返还财产。
19、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主张权利的是否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意见》第93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据此,公民、法人对其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主张所有权予以保护的条件是:①公民、法人能够提供足以认定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的证据;②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可以属于公民、法人所有。如果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某些埋藏物、隐藏物属于公民、法人所有,那么,即使公民、法人能证明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其主张也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公民、法人提出权利的主张不予保护。
21、借债人一去数年无音讯,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有些人借到巨款,离家出走,借款到期,毫无还债的意思,存心赖帐。也有人数年无音讯,不知去向。怎么办呢?《民法通则》第20、21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据此,出借人(即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再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借款。
22、“父债子还”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父债子还”其意是指父亲借贷他人财物的债务,要由其子女承担偿还的责任。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依照法律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特定的人,由于负有债务的父亲是特定的,其子虽与其有血缘关系,但不是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当然不负有义务。因此“父债子还”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公民因借贷他人的财物依法形成的这种债务,债权人有请求债务偿还的权利,债务人应履行清偿的义务,除债务的担保者外,债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偿还债务。有时受债务人的委托,也可由债务人的亲属和他人代为偿还,这种方式实际上仍是债务人本人偿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发生死亡,如死者的遗产由其子继承,该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由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不负补偿的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不负偿还的责任。实质是以死者个人财产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并非“父债子还”。
2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24、父母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父母或子女怎么办?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三)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论是父母或是子女如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付给赡养费或抚养费,以便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或赡养费的数额、期限和方法。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的方式责令义务人先行付给,以保障子女或父母的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裁定或判决的,人民法院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和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可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前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能否担负民事责任,决定于行为人是否有识别自己行为应负责任的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也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发生了侵权行为怎么办呢?从受害人方面考虑,若是不能得到赔偿,岂不是平白无故地遭受损害而得不到任何补救?尤其是在受害人处于严重的经济困难境地而致害人尚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样规定,既能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又可以促使监护人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预防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该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他们的监护人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监护职责或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也有过错,则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样既有利于促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防止侵权损害的发生,又符合实际,公平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并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此种情况下仍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等确实有过错的,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的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有几个监护人的,应当首先责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26、公民结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须持哪些证件和证明?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不许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此外,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是: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7、一方要解除婚约,对方不肯,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定规定,订婚、缔结婚约不是结婚必须经过的手续,男女双方要结婚,只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即可。男女双方自愿订婚、缔结婚约的也可以,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为订过婚、缔结有婚约,就可以强迫另一方同自己结婚。订婚后如果一方不愿结婚,要求解除婚约,只要告诉对方就行,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也不需要办理什么解除婚姻的手续,更谈不上要赔偿什么损失。
28、恋爱不成,男方送女方的财物要不要退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一些财物,恋爱关系终止后,财物如何处理,要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①一方自愿送给对方少量金钱物品,这带有赠与性质,即使恋爱关系终止,一般也不应再向对方要求归还。②一方为了准备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给对方买衣服、装饰品;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适当退还一些实物,或者酌情折价退还一些钱。③女方或其家长并无诚意与对方确立婚姻关系,只是借恋爱关系向男方索取大量财物;退还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折款退还。个别借婚姻索取财物,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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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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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亦即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之所以接受夫或妻提供的担保,看中的是其作为保证人的信用度。一方面是债权人相信保证人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保证人有能力进行担保,这完全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夫或妻的个人信用无从得知,既不了解,也不掌握,更无任何信任可言。再者,夫妻双方互为独立的人格,其中一方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对另一方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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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知识。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约定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财产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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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木是植物木栓层非常发达的树种的外皮产物,茎和根加粗生长后的表面保护组织。那么你对软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软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①天然软木制品。经蒸煮、软化、干燥后,直接切 、冲压 、旋削等方法制成成品如塞 、垫 、工艺品等。
② 烘焙软木制品 。天然软木制品的剩料经粉碎再压缩成型,在260~316℃ 的烘炉里烤 1~1.5 小时,放冷后为低温隔热用软木砖。也可用过热蒸汽加热方法制造。
③胶结软木制品。软木细粒和粉末、胶粘剂(如树脂、橡胶)混合后压成胶结软木制品 ,如地板贴面 、隔音板 、隔热板等 ,广泛用于航天、船舶、机械、建筑等方面。
④软木橡胶制品。以软木粉为原料,橡胶用量约70%制成。具有软木的可压缩性和橡胶的弹性。主要用作发动机等优质低、中压静密封材料,也可用作抗震、隔音、摩擦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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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小朋友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班交通安全方面的小知识,供大家参考。
坐公共汽车排队上车,先下后上,做懂事的小孩;在车子里,头手伸出窗外,容易被别的车刮伤,多疼啊;不要坐在开动的车厢座位上看书;没有座位时,要拉好身边的扶手;向车内外乱扔东西,就不是好小孩;在开动的车厢里乱跑,容易摔跤;不要吃东西,尤其是冰棒和串烧。
坐出租车冲到马路当中去拦车很危险,在路边招手司机叔叔也能看见;下车时要从右边下车,注意后面的车辆和行人;下车前看看坐椅上有没有东西,不要把东西忘在出租车上了;如果下车要穿过马路,走到出租车后面比前面更安全。
坐父母开的车不要提问题和唱歌,让父母分心影响开车哟;不要去开车门,乖乖地在后排坐好;系好安全带,父母就可以安心地开车了;如果坐前排,不要扳动方向盘、排档杆,很容易造成事故;不能在车厢里放带尖角的玩具,容易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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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岁又称肉灵芝,根据“太岁协会”王潮姜教授介绍:肉灵芝,传说是秦始皇苦苦找寻的长生不老之药。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太岁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抗肿瘤
太岁人体自身免疫功能的低下或失调,是肿瘤发生、扩散、转移的重要原因。太岁是最佳的免疫功能调节剂和激活剂,它可显著提高机体的免疫功能,增强患者自身的防癌、抗癌能力。太岁可以通过促进白细胞介素-2的等内源性抗癌物质的生成,通过促进单核巨噬细胞的吞噬功能,通过提升人体的造血能力尤其是白细胞的指标水平,以及通过其中某些有效成分对癌细胞的抑制作用,太岁成为抗肿瘤、防癌以及癌症辅助治疗的优选药物。太岁对人体几乎没有任何毒副作用,这种无毒性的免疫活化剂的优点,恰恰是许多肿瘤化疗药物和其它免疫促进剂都不具有的。
抗衰老
太岁所含的多糖、多肽等有着明显的延缓衰老功效。此功效主要基于以下机理:1.促进和调整免疫功能。对于成年人和老年人而言,这种促进和调整可明显延缓衰老。对于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少年儿童而言,则可促进其免疫功能的完善,增强抗病能力,确保其健康成长。2.调节代谢平衡,促进核酸和蛋白质的合成。
研究表明,太岁能促使血清、肝脏和骨髓的核酸及蛋白质的生物合成,因此可以有效地抗病防衰老。观察表明,服用太岁以抗衰老,不仅对老年人有益,对各年龄阶段的人士都适用,因为生长发育的过程,也就是走向衰老的过程。 3.抗自由基作用。生物体所产生的内原性防卫自由基损伤的抗氧化剂或抗氧化剂化酶类物质(如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的降低,是人体衰老的一个原因。灵芝多糖有显著地拟SOD活性,可显著清除机体产生的自由基,从而阻止自由基对机体的损伤,防止了脂体的过氧化,保护了细胞,延缓了细胞衰老。4.灵芝多糖能显著促进细胞核内DNA合成能力,并可增加细胞的分裂代数,从而延缓了机体的衰老。
提高免疫
免疫系统相当于人体中的军队,对内抵御肿瘤,清除老化、坏死的细胞组织,对外抗击病毒、细菌等微生物感染。人体每天都可能出现突变的肿瘤细胞。免疫系统功能正常的人体可以逃脱肿瘤的厄运,免疫系统功能出现问题的人,却可能发展成肿瘤。太岁对免疫系统的作用像是在调整音量,使其处于最佳状态。它既能增加免疫系统细胞、组织数量,促进抗体产生,增加吞噬、杀伤细胞数量、增强其功能,又可以调低某些免疫细胞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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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火灾多发期的夏季即将到来,防火安全问题成为重中之重。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御湖客服中心全面加强对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小区消防安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区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宣传资料,供大家参考。
1、装修材料要慎选,刷漆远离火灾源
室内装修要选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电器线路的铺设要合理。刷油漆时,应及时打开门窗,散发易燃气体,不要在刷油漆的室内吸烟或用火。裸露的电源线路要用绝缘胶布包好,以免漏电或短路。
2、灭火器材是个宝,机动车辆不可少
汽车自燃一般是由于车内电线短路或渗油引起的,其中车内电线短路多由人为引起。比如车内的线束经过长时间的高温烘烤,再加上夏天气温的增高,加速了线束绝缘体的老化、变硬和脱落,造成线束裸露,也容易导致电线短路。此外,汽车进油管老化、电动汽油泵的线束老化、继电器失效等也容易引起汽车自燃。炎炎夏日,机动车辆长时间超负荷,发动机油污严重,加上夏日气温升高,天气酷热,通风设备不好等原因,自燃频繁发生。因此要注意车辆的正常保养和维修,配备专用车辆灭火器,不要在仪表盘上放气体打火机、空气清新剂、灭蚊剂等受热膨胀后容易爆炸引起火灾的物品。
3、电器着火莫慌乱,灭火之前先断电
夏季生活用电剧增,假如遇到电视、电磁炉等家用电器着火,切勿向电器泼水,应先关掉电源,然后用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情况危急也可用浸湿的被褥等物覆盖住电器,以达到窒息灭火的目的。
4、电线铺设要安全,私拉乱接酿祸端
电气线路种类繁多、铺设复杂,任何人都不要随意拉接电线。如需进行线路维修或改造,应找具有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操作。电气管线铺设时电线均要穿防火管保护,线头裸露处均要用绝缘胶布包扎好,防止酿成火灾。
5、电源线路常检查,短路起火先拉闸
夏季高温多雨,要经常对生产生活区的电源线路、电源接头和开关进行检查,如发现裸露、松动或发热等情况要及时更换或紧固。一旦电源线路短路起火,要先拉下电闸开关断电,然后再灭火。
6、加油加气易燃地,手机要关闭
在液化气站,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不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因为接通时手机信号会干扰加油机导致计量不准,更严重的是手机信号同电控输油设备共振感应,电子摩擦,静电打出的火花容易引爆挥发油气气体。
7、塑料桶易生静电,充装汽油很危险
加油站在给汽车加油时,有的驾驶员常多准备一个塑料桶来盛装汽油,这样做非常危险,坚决禁止。因为塑料桶绝缘,和汽油摩擦很容易产生静电,产生电火花导致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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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泛指包括粪肥、污水、都市固体废物及其他生物可降解的有机物质,在缺氧的环境下,经发酵或无氧消化过程所产生的气体,那么你对沼气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沼气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适宜的发酵温度
沼气池的温度条件分为:
①常温发酵(也称为低温发酵)10℃~30℃,在这个温度条件下,产气率可为0.15~0.3m3/m3·d。
②中温发酵30℃~45℃,在这个温度条件下,池容产气率可达1m3/m3·d左右。
③高温发酵45℃~60℃,在这个温度条件下,池容产气率可达2~2.5m3/m3·d左右。沼气发酵最经济的温度条件是35℃,即中温发酵。
(2)适宜的发酵液浓度
发酵液的浓度范围是2~30%。浓度愈高产气愈多。发酵液浓度在20%以上称为干发酵。农村户用沼气池的发酵液浓度可根据原料多少和用气需要以及季节变化来调整。夏季以温补料浓度为5~6%;冬季以料补温10~12%。
(3)发酵原料中适宜的碳、氮比例(C:N)
沼气发酵微生物对碳素需要量最多,其次是氮素,我们把微生物对碳素和氮素的需要量的比值,叫做碳氮比,用C:N来表示。目前一般采用C:N=25:1。但并不十分严格,20:1、25:1、30:1都可正常发酵。
(4)适宜的酸碱度(pH值)
沼气发酵适宜的酸碱度为pH=6.5~7.5。pH值响酶的活性,所以影响发酵速率。
(5)足够量的菌种
沼气发酵中菌种数量多少,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沼气的产量和质量。一般要求达到发酵料液总量的10~30%,才能保证正常启动和旺盛产气。
(6)较低的氧化还原电位(厌氧环境)
沼气甲烷菌要求在氧化还原电位大于一330mv的条件下才能生长。这个条件即:严格的厌氧环境。所以,沼气池要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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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知识考察的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那么你对公共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宜宾公共知识题库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 )。(多选)
A、长期共存 B、互相监督 C、肝胆相照 D、荣辱与共
2、太阳活动会引起生物圈的一系列效应。下列哪些现象会受到太阳活动的影响?( )(多选)
A、树木年轮的增长 B、粮食的收获量 C、蝗虫的飞行 D、鱼类的繁殖和洄游
3、按照行政组织的系统,行政沟通可以分为( )。(多选)
A、单向沟通 B、双向沟通 C、正式沟通 D、非正式沟通
4、人受伤后,如果伤口范围较大或损伤较严重,那么伤口在康复过程中,尤其是最后结痂时,会有很痒的感觉。生产痒的感觉的原因是( )。
A、伤口在愈合时,刺激了毛细血管的修复,旧组织被分解吸收,从而产生痒的感觉
B、伤口在愈合的过程中,快速生长的新生组织会刺激挤在一起的新生神经,产生痒的感觉
C、伤口在愈合时,人体的免疫细胞会清除伤口中的细菌、细菌尸体刺激伤口从而产生痒的感觉
D、伤口在愈合的过程中,新组织的生长和旧组织的脱落会摩擦皮肤、从而在伤口周围产生痒的感觉
5、近亲是指3代以内有共同的祖先。如果他们之间通婚,就称为近亲婚配。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影响主要是( )。
A、增加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 B、产生交叉遗传
C、遗传病连代传递 D、出现返祖现象
6、下列关于泥石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我国泥石流的暴发主要是受连续降雨、暴雨,尤其是特大暴雨集中降雨的激发
B、泥石流具有突然性以及流速快、流量大、物质容量大和破坏力强等特点
C、发现泥石流后,要马上朝与泥石流的流动方向一致的方向跑
D、泥石流的发生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且其活动周期与暴雨、洪水的活动周期大体相一致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ABCD。解析: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故本题答案为ABCD。
2、【答案】ABCD。解析:太阳活动的变化会对自然生物产生若干效应,例如:树木年轮的增长、粮食的收获量、蝗虫的飞行、鱼类的繁殖和洄游、人体中白血球数的变化等。故答案选ABCD。
3、【答案】CD。解析:行政沟通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根据沟通的组织结构的不同将沟通划分为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根据沟通的方向的不同将沟通划分为向下、向上和水平的沟通;根据沟通的传递和接受方式的不同将沟通划分为口头的、书面的和其它的方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
4、【答案】B。解析:伤口较大,深达的伤口快愈合时常会发痒,这是因为较深伤口的愈合是由一种新的组织补上去的,这种新的组织叫结缔组织。新生的血管和神经都要长出结缔组织。这些新生的血管和神经特别密,挤在一起,新生的神经容易受到刺激,因为神经非常敏感,就会产生痒的感觉。故答案为B。
5、【答案】A。解析: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人群中每个人约携带5~6种隐性遗传病的致病基因。在随机婚配时,由于夫妇二人毫无血亲关系,相同的基因甚少,他们所携带的隐性致病基因也一般不同。近亲结婚时,由于夫妇二人携带相同的隐性致病基因可能性很大,因此容易形成隐性致病基因的纯合子(即患者),从而使后代隐性遗传病发病率升高。
6、【答案】C。解析:泥石流一般是在峡谷地带发生,也就是两边高,中间低的那种地形。如果你往对面跑的话,跑得再快也快不过泥石流的速度,所以只能往两边跑,也就是所谓的垂直方向。比方泥石流的方向是从北到南,那么你就要往西或者东边跑,这样才能逃离泥石流的魔掌。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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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饮食安全知识,创造健康生活,关于食品安全的名言早已经有很多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知识名言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一串麻辣三分美,二串麻辣十层灰
2.一串麻辣一寸危,寸辣难买寸健康
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4.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
5.按程序消毒,与细菌绝交
6.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7.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8.减少、控制食物中毒,保障大众健康
9.病从口入,卫生规范,从我做起
10.把好食品安全关,健康快乐人人欢
11.手牵手构筑食品安全,心连心共建和谐平安
12.群策群力加强食品安全,一心一意构建美好家园
13.树立正确营养理念,养成良好饮食习惯
14.人生百年为健康,若要福寿定得防
15.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6.保食品安全,筑健康长城
17.安全食品,健康万家
18.食品卫生,连着你和我,连着千万家
19.食品无小事,健康是大事
20.安全食品为你为我为他,食品安全靠你靠我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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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关系到幼儿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幼儿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幼儿园消防方面的宣传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场火灾降临,在众多的被火势围困的人员中,有的人葬身火海,而有的人却能死里逃生,幸免于难:这固然与火势大小、起火时间、起火地点、建筑物、报警、排烟、灭火设施等因素有关,然而更重要的是要看被火围困的人员在灾难临头时有没有避难逃生的本领。
(一)火场逃生的原则
火场逃生的原则是:安全撤离,救助结合。
(二)一般建筑火灾逃生方法
一般建1.利用疏散通道逃生
每个建筑按规定设有室内楼梯、室外楼梯,有的还设有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发生火灾后,尤其是在火灾的初起阶段,这些都是逃生的有效途径,在下楼时,应抓住扶手,以免被人群撞倒、踩伤。
2.自制器材逃生
建筑物发生火灾后,可利用逃生的物品来源比较多,要学会随机应用。例如:将毛巾、口罩捂住口、鼻,可当成防烟工具;利用绳索、布匹、床单、地毯、窗帘的连接来开辟逃生通道;利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摩托车头盔、工作服等作为遮挡物,以避免烧伤和被落物砸伤。
3.利用建筑物现有设施逃生
发生火灾时,如果上述二种方一法都无法逃生,可利用落水管、房屋内外的突出部分、门窗、建筑物上避雷线(网)逃生.或转移到安全区域。利用这种方法时,既要大胆又要细心,否则容易出现伤亡:
4.寻找避难处所逃生
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应积极寻一找避难处所。如到阳台、楼层平顶等待救援,选择火势、烟雾难以蔓延的房间,如卫生间等,关好门窗、堵塞间隙,房间如有水源,应立即将门、窗和各种可燃物浇湿,以阻止或减缓火势和烟雾的蔓
筑是指延速度。无论白大或夜晚,被困者都应大声呼救或挥舞白色毛巾等,不断发出各种呼救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帮助自己脱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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